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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貸款條件及還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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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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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成功申請,每個創業項目之最高貸款金額為港幣拾萬圓正。 |
3.2 |
還款期及還款額由評審團按申請人之業務需要而決定,一般於開業後六個月開始每月分期還款,還款期以每月計算,一般不多於二十四個月。 |
3.3 |
貸款人必須按照香港青年創業計劃所批出之貸款條件及貸款目的使用該筆款項,並向香港青年創業計劃出示有關使用該筆款項之證明。 |
3.4 |
貸款人必須於到期日或以前還款,逾期還款需繳付有關額外之行政費用。 |
3.5 |
香港青年創業計劃將要求每項貸款申請出示擔保,擔保人在申請人未能如期還款時,須代貸款人清還全部款項。 |
3.6 |
貸款人必須定期向香港青年創業計劃提交業務及財務報告,並授權香港青年創業計劃秘書處查閱其業務上的各項帳目及資料。貸款人必須同時接受創業導師的指導,並且與香港青年創業計劃秘書處及其創業導師保持緊密聯繫。 |
3.7 |
若貸款人所經營之業務、其經營業務之公司組成模式、經營者/合伙人/股東所佔之股份比例有所變更,而未有在有關變更生效最少兩星期前通知香港青年創業計劃秘書處、或所開創或經營之業務與計劃書所述不符合、或使用香港青年創業計劃之貸款與貸款條件及貸款目的不符合、或拒絕提交或提交失實之業務及財務報告、或涉及其他不合法或不合理之商業行為,香港青年創業計劃保留就上述情況隨時暫停、終止貸款及支援服務、或更改個別貸款及支援服務條款的權利。 |
3.8 |
為了讓青年人明白誠信及責任的重要性,香港青年創業計劃保留一切向貸款人追收欠款之法律權利。 |